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均信賴的仲裁機制

瀏覽:187      發佈時間:2016-04-01 19:15:15 Share |

跟著連鎖加盟蓬勃發展,近年來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的紛爭亦隨之格外,如加盟業主因未倡言教育測試、違反商圈保障或因續約疑問而發生紛爭。加盟紛爭破壞加盟業主的品牌形象,亦反應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合作相關。以至,哪樣促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共存共榮,避免同歸於盡,以及迅捷、有效迎刃而解加盟紛爭,確實是連鎖加盟完美發展的焦點關鍵。

 

 

加盟紛爭之以致展現,主導因為沒有法律明文條例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權勢義務相關,而主管機關重新沒有採訪契約範本,加上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欠缺相關契約知識,啟發加盟契約內容不十全十美。此外加盟業主擬契約通常訂定利己不利加盟店的條款,如鉅額違約金、續約由加盟業主決斷等。加盟店平日是實際管理後,才覺察契約如此不公平,向加盟業主效果後仍無法變成,相對發生紛爭。

 

 

依照久久觀察常見加盟紛爭迎刃而解做法有訴訟及和解,少有加盟紛爭確定以仲裁實行。事理上,筆者連夜為止所看過的加盟契約,或許擬契約者套用他人契約或使用網路流傳版本,多數訂有合意管轄條款,卻沒有調解或仲裁條款,顯見我國加盟業主及法律事務所不了解現行紛爭迎刃而解機制。

 

 

速解加盟紛爭,經常有賴商業管理或加盟的知識與鑑戒,如要搜尋具加盟專業者組成仲裁庭速解加盟紛爭,將更貼近加盟實務。重新者,因仲裁沿革保密程度較高,加盟業主無庸煩惱品牌外觀遭破壞或相關管理隱私外洩。更要點的是,加盟紛爭路過仲裁範例,速解速度較快,不會拉長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煩惱聯絡,使後頭難以合作,有助於連鎖加盟業和諧改變。

 

 

法律事務所從前雖有加盟業重大求加盟店遵守內部仲裁委員會章程,約定由加盟業主內部組成仲裁委員會仲裁之,即使如此這樣辦法不適應仲裁法規定。另外有外國加盟業主與我國之加盟店,就加盟紛爭向美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是個不錯的先例,可惜不是採用我國仲裁法規。

 

 

美國是大地上改變連鎖加盟最早且最成熟的國家,其歷史悠久,已有大量使用仲裁制度速解加盟紛爭的前例。參閱美國教訓及我國仲裁法規範,若改天欲開創加盟紛爭仲裁機制,本文倡導:重大,先求有再求好,加盟相關協會准許和現有仲裁機構合作,並由加盟協會向會員宣導在契約中約定仲裁條款。須在乎者,美國有法院力持加盟契約屬附合契約,而仲裁條款是契約一有點,加盟店相對加盟契約只能決斷承受或置之不理,至於判定仲裁協議並非開創在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的意思合致且公平基礎上。

 

 

第二,由中立第三方創建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均信賴的仲裁機制,如仲裁人之選任。可參閱美國覆轍,仲裁人最好具備律師執照,且有加盟紛爭完成或加盟產業閱歷。第三,為節省勞時價格,可善用仲裁法之仲裁和解、調解與獨任仲裁人先例。連鎖加盟以共存共榮為核心價值,如在加盟紛爭困惑上有突破性的手段,建設並流傳加盟紛爭仲裁機制,不單俞允有效定紛止爭,襄助加盟業主與加盟聯結越加和諧,促進雙方的便宜,也有助連鎖加盟尤其蓬勃興起,可謂雙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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