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加盟以共存共榮為核心價值

瀏覽:222      發佈時間:2016-04-04 10:45:38 Share |

鑑於連鎖加盟蓬勃演變,近年來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的紛爭亦隨之變多,如加盟業道理未提議教育鍛鍊、違反商圈保障或因續約疑問而發生紛爭。加盟紛爭破壞加盟業主的品牌模樣,亦時效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合作牽連。所以,怎的促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共存共榮,避免同歸於盡,以及輕捷、有效完成加盟紛爭,果真是連鎖加盟完備振興的重要關鍵。

 

 

加盟紛爭之就此顯得,當緊因為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權力義務牽扯,而主管機關又沒有發言契約範本,加上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短缺相關契約知識,造成加盟契約內容不完備。另外加盟業主擬契約平日訂定利己不利加盟店的條款,如鉅額違約金、續約由加盟業主裁度等。加盟店不時是實際掌管後,才意識契約如此不公平,向加盟業主成效後仍無法變通,所以發生紛爭。

 

 

根據累年觀察常見加盟紛爭完成製程有訴訟及和解,少有加盟紛爭釐定以仲裁迎刃而解。原則上,筆者而家為止所看過的加盟契約,或許擬契約者套用他人契約或利用網路接連版本,多數訂有合意管轄條款,卻沒有調解或仲裁條款,顯見我國加盟業主及法律事務所不領悟現行紛爭克服機制。

 

 

完成加盟紛爭,朝夕有賴商業看管或加盟的知識與教訓,否則追尋具加盟專業者組成仲裁庭完成加盟紛爭,將更貼近加盟實務。重新者,因仲裁過程保密程度較高,加盟業主無庸憂心品牌形象遭破壞或相關看管隱私外洩。更重點的是,加盟紛爭巡行仲裁法規,完成速度較快,不會拉長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掛心牽扯,而讓後頭難以合作,有助於連鎖加盟業和諧崛起。

 

 

法律事務所向日雖有加盟業根本求加盟店遵守內部仲裁委員會章程,約定由加盟業主內部合成仲裁委員會仲裁之,但是這樣高招不對茬仲裁法規定。再說有外國加盟業主與我國之加盟店,就加盟紛爭向美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是個不錯的成規,可惜不是試用我國仲裁原則。

 

 

美國是宇宙上發展連鎖加盟最早且最成熟的國家,其歷史悠久,已有大量試用仲裁規範完成加盟紛爭的前例。參照美國教訓及我國仲裁法規章,若改天欲興辦加盟紛爭仲裁機制,本文首倡:重要,先求有再求好,加盟相關協會許諾和現有仲裁機構合作,並由加盟協會向會員宣導在契約中約定仲裁條款。須當心者,美國有法院作為加盟契約屬附合契約,而仲裁條款是契約一地方,加盟店所以加盟契約只能指定接受或罷休,相對判定仲裁協議並非興辦在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的意思合致且公平基礎上。

 

 

第二,由中立第三方開辦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均信賴的仲裁機制,如仲裁人之選任。可根據美國體會,仲裁人盡量具備律師執照,且有加盟紛爭速解或加盟產業收穫。第三,為節省勞時費用,可善用仲裁法之仲裁和解、調解與獨任仲裁人紀律。連鎖加盟以共存共榮為核心價值,或許在加盟紛爭問題上有突破性的辦法,開辦並推行加盟紛爭仲裁機制,非但答應有效定紛止爭,助益加盟業主與加盟關係甚至於和諧,促進雙方的便宜,也有助連鎖加盟越加蓬勃改變,可謂雙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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